各二级工会:
《服务职工经费支出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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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5 月 25 日
服务职工经费支出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在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中的独特作用,根据《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晋工发〔2017〕67号),紧密联系学校实际,现就服务职工经费支出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会经费服务职工若干开支项目和标准
(一)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由校工会负责发放。
(二)工会会员慰问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各分工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本人表示祝贺,金额不超过 500 元。
工会会员过生日,由校工会向本人发放不超过 200 元的生日贺金。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分工会应予看望,慰问品(慰问金)不超过 300 元。工会会员大病住院,校工会应予看望,慰问品(慰问金)不超过 500 元。
工会会员到龄退休,分工会可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为本人发放额度不超过 500 元纪念品。
工会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工会组织可以送花圈。会员本人去世,校工会可发放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
(三)职工文体活动。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入场券发放应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 100 元。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元旦春节职工联欢会,联欢会可购买干果、水果等。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应把握正能量、广泛性、群众性、趣味性原则,鼓励职工全员参与。分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校工会主办的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可每三年购置一次且人均不超过 1000 元。
校工会主办重大职工文体活动及组织职工参加上级工会或单位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除高档、专业服装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外,根据活动需要,可为参赛选手购置参赛服装,夏季服装费标准一般不超过 600 元/人,其他季节一般不超过1000 元/人。参加重大比赛服装费标准可放宽,具体标准按照比赛主办单位要求执行。
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之以少量的物质奖励,一般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及设置奖项不辅之物质奖励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人均不超过 100 元;设置奖项并辅之以物质奖励的,各类奖励的总和不超过 100 元/人。
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用参照每半天不超过 300 元;活动时间超过一天的,应就活动全过程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在低于政府招标价格、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网络购买活动用品,报销以网络商家提供的发票为凭据。
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以现金方式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 100 元/人/天。
(四)困难职工帮扶和服务职工活动
职工本人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贫困,工会组织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校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大病救助除上级工会组织划拨的专项资金外,校工会给予不超过 2000元/人/年,具体救助数量依据大病职工的医治凭据和困难程度确定。特殊情况及其他情况根据实际研究确定。
各级工会针对重点工程、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等一线岗位开展“夏送清凉”服务职工活动,标准为 100 元/人/次。
二、要求
(一)本《规定》核定标准为上限标准,各级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
(二)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支出;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