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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

 2014年7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规定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明确了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原则、范围和要求。2014年12月8日,全总财务部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慰问、补助、奖励事项作了详细解释。关于“少量”的标准,以及其它事项具体执行的标准,全总要求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为了贯彻落实全总有关规定精神,规范工会财务行为,使基层工会在经费管理使用方面更具有操作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慰问、补助、奖励的项目和标准

(一)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向在职的每位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均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主要为实物,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不可发放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二)工会会员生日慰问。

工会会员本人过生日时,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慰问品或领取券发放应实名签收,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三)会员困难补助及慰问。

工会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在职会员生育、住院、过世及直系亲属过世等,基层工会应予以慰问并给予适当补助,发放手续必须完备。具体慰问补助标准由各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掌握。

(四)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基层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时,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电影券,电影券发放应实名签收。

基层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时,应把握就近活动的原则,并做到当日往返。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餐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以上两项活动开支以工会会员个人缴纳的会费为主,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全年弥补总金额不能大于当年会费总收入。

(五)各类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

基层工会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每人每天100元。

(六)职工教育活动中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

基层工会组织对职工教育(包括业务培训、在职自学、知识竞赛、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的优秀学员、优秀职工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具体奖励标准,可根据本系统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有关慰问、补助、奖励的程序和要求

(一)规范程序。

1、严格预算管理。各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强工会经费预算编制的管理和预算执行的管理,凡是工会经费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凡是制定预算须经同级经审会审查通过,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强化全过程监督。

2、健全审批制度。各基层工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慰问、补助、奖励的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发放慰问、补助、奖励等支出,审批手续应齐全,实名签收应规范,经得起纪检、审计机关和财务、经审部门检查审核。

3、规范财务手续。基层工会财务人员对各项活动的开支要严格审核。有关慰问、补助、奖励支出的核算科目要规范,其中,按照全总相关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在“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严格要求。

1、严格遵守基层经费支出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组织要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宗旨,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坚持遵纪守法、严格预算、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2、严格规范基层经费支出范围。本意见所涉及开支范围仅限于工会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行政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等不受此限制。基层工会应当支持和配合用人单位做好职工福利工作,积极推动用人单位不断改善职工集体福利,保障职工按规定享有正常福利待遇。要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管理工作,应由单位行政承担的费用,工会经费不应列支。

3、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严格执行全总关于经费支出“八不准”规定,严禁挤占挪用工会经费,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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